东西问 | 李超群: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

时间:2021-11-15 11:30:37来源: 意大利侨网


        中新社重庆11月13日电 题: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

  作者:李超群(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人员)

  随着社会发展,人权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重视,自由、平等、反对歧视、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已经成为人们的基本诉求。然而中国与西方人权观的差异,导致西方对中国人权尊重保护的认识存在误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体系的理论基础,准确理解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内涵,对了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构建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马克思主义对待人权的真实态度究竟怎样?

  虽然马克思、恩格斯较少直接使用“人权”概念,甚至有时还表达出某种批判态度。但不能据此片面曲解马克思主义对待人权的根本立场。人权概念只是对人权理念的表达,人权理念乃是人类对自身生存条件和良善生活状态的根本关怀,是贯穿人类古今东西文明之“大问”。不同文明在不同时代对此会以不同概念来表达,也会相应地做出不同解答。

  所谓西方人权理论,只是人权理念在具体时空情境中的特定产物,并不能垄断全人类对人权问题的理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批判的“人权”只是近代资产阶级共和国的人权理论与实践;在批判基础上,他们使用一些新的概念和命题表达人权理念。实际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历来严肃对待人权问题,他们思考与抗争的初心正是为全人类赢得自由、平等、幸福和尊严。马克思主义强调的“人的解放”,就本质而言,正是对人权理念的表达。


图为马克思与恩格斯像。 中新社记者 贾天勇 摄

  马克思主义经典人权理论和西方人权理论有何差异?

  西方人权理论,或说“天赋人权”理论,其基础是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理论。而马克思主义经典人权理论是通过反思和批判这种人权理论及其实践而形成的。因此,二者表现出很多差异。

  就人权本质而言,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和自然权利理论的最主要差异,在于如何阐释作为人权主体的人的形象,即人性论的问题。自然权利理论抽象地将人理解为“孤立的个人”,从而将私人生活中的利己心设定为普遍人性,从私人生活和私人利益的角度理解人权,将社会共同生活作为满足私人生活需要的手段。而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始终从具体的经济社会基础出发理解人和人权的本质,突出强调人的现实性和社会性,将人作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作为生活在具体社会关系中“现实的个人”。人所处的具体经济社会条件和社会关系是多样且不断变化发展的,人权也应是具体且多元的,并不仅是私人生活需要的满足。同时,强调人的社会性,并不是用社会集体去否认个人价值和个人利益,而是强调个人在私人身份和私人生活之外,更有社会成员身份和共同体生活,应当关心集体利益,实现私人生活与共同体生活的有机统一。


资料图:观众被马克思3D电子书吸引。中新社记者 贾天勇 摄

  就人权根本目标而言,自然权利理论将“孤立的个人”的根本行为动机和最基本权利设定为“自我保存”,即满足个体生存需要的欲望,财产权、政治权利等权利的实现都围绕此展开。马克思主义经典人权理论将“人的全面发展”设定为根本人权目标,关怀的乃是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是需要的满足,更是各项能力的全面实现;不仅涉及私人生活,更关乎社会生活;不仅满足物质需要,还要实现人在精神、审美、环境等各方面的需要。

  就人权内容和保障方式而言,现在西方国家强调的人权是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利,而这些可以被归为“消极权利”,要求国家以“不干涉”“不侵害”和“事后救济”的方式予以保障。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人处于现实的经济条件和社会关系中,人的发展和人权的实现以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为基础。这就要求国家必须以积极主动的姿态,介入经济社会发展过程,通过多种手段推动社会各领域充分平衡发展,以充分的公共服务持续增进民生福祉,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各种有利条件。

  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西方人权理论有何关系?

  我们不能因为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产生于对西方人权观的反思和批评,就将二者简单割裂开来。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侧重的方面,并不武断地排斥西方人权观强调的要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深刻地认识到,西方人权理论和实践仅是人权发展历史的一个阶段,人权事业还需朝“人的解放”这一目标进一步发展。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是对西方人权理论局限性的超越,完成了近代西方人权理论在实现人权关怀上未能彻底完成的事业,也对当代世界的人权保障实践产生了直接影响。西方人权理论的主张在目前的国际人权法体系主要体现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则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重要产物,这两个国际公约连同《世界人权宣言》,共同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成为全球人权治理的制度根基。

  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对于构建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意义何在?

  从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看,中国特色人权事业发展和人权话语体系构建,不应在西方人权理论中自我设限,而应坚持走人权的普遍原则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道路,还应从“人的全面发展”出发,发现和解决事关全人类共同命运的人权“新问题”。


图为游客在德国特里尔马克思故居内参观。中新社记者 彭大伟 摄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人民的美好生活”“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三项重要概念带有浓厚的人权话语属性,理应作为新时代构建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的核心话语。它们也带有马克思主义经典人权理论的鲜明烙印:“以人民为中心”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主体观,坚持“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重要观念,且“人民”一词,强调个人与集体的有机统一,表明了作为人权主体的人,应是具有公共精神的个人;“人民的美好生活”与“人的全面发展”在精神气质和价值追求上一脉相承。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就是要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孜孜追求的“人的解放”,指向全体人类以及其中的每一个成员的解放和全面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站在“全人类”的大格局上审视国际人权事业,要求以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原则,将一国人民的美好生活与各国人民的美好生活相互映照,为实现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提供了重要的中国方案。(完)

  【作者简介】

  李超群,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人员、行政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副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研究。近年来,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高端智库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中国人权研究会部级研究课题等多项国家级、部级社科项目,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