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2:07:54来源: 意大利侨网
2022年,资管元年开启,行业数字化、专业化、绿色化进一步提升,金融市场双向开放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在资产管理领域,中欧合作大有可为。两地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持续推进,继成立中欧国际交易所后,“沪伦通”已扩大至德国和瑞士,“中德通”也已准备就绪。
在此背景下,中国银行发起举办“上海全球资管中心建设投资机遇-欧洲峰会”,积极搭建中欧金融合作桥梁。在“对话交易所——上海为中欧互联互通提速”的圆桌讨论环节,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下称“伦交所”)、瑞士证券交易所(下称“瑞交所”)、德国证券交易所(下称“德交所”)的嘉宾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中德通”技术准备就绪
德交所柏林办公室首席代表NielsTomm表示,“我们今天非常自豪地宣布,目前我们已经在技术上做好了启动‘中德通’的准备,期待迎来A股上市公司在德国发行GDR。”
2022年2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下称《监管规定》),对2018年10月12日发布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主要体现在,拓展适用范围——境内方面,将深交所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纳入。境外方面,拓展到瑞士、德国等欧洲主要市场。
NielsTomm表示,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应是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的A股公司。与其他在德交所上市的证券一样,在“中德通”下发行GDR是基于交易所上市监管机制和稳健的市场基础设施。例如,招股说明书需要得到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的批准,发行人至少拥有三年的财务报表,市值至少为300万欧元,在欧盟和欧洲经济区内的自由流通比例为25%。
“在德国发行GDR,将为中国企业提供一个在欧洲工业和经济强国上市的机会。我坚信,大多数中国A股工业公司能完美匹配德国市场,也适合欧洲和德国投资者,这是因为他们重视上市公司在工程方面的禀赋和创新精神,而中国公司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契合这些特质。”
他也提及,今年是中德建交50周年,德国总理朔尔茨(OlafScholz)11月早些时候访问了中国,向市场发出了将继续加强中德合作的强烈信号。“我们很高兴看到,德国和中国之间的双向交流和投资正在增长。”
中欧互联互通提速
中国和欧洲交易所的互联互通计划酝酿于2015年,目前正不断提速。
“沪伦通”早在2018年已经启动。伦敦证券交易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JonEdwards表示,这一重要且创新的跨境融资渠道目前已让5家发行人筹集了65亿美元。明阳智能能源在充满挑战的市场中融资7.07亿美元,再次证明该计划的成功。“同样非常重要的是,欧洲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度非常高。所有这些都证明该计划在支持公司上市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我们期待在未来继续与上交所合作。”
上交所全球业务发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傅浩表示,在2015年的中英经济财金对话上,两国确定以DR(存托凭证)的方式实现两国证券市场的互联。2022年2月,中国证监会将“沪伦通”机制拓展到了瑞士、德国。改革后,项目取得了比较大的成功。境内上市公司对于在欧洲市场发行GDR融资热情高涨。
截至目前,共有5家上交所上市公司在英国发行GDR,3家上交所上市公司在瑞士发行GDR,累计融资金额超过71亿美元。深交所有5家上市公司在瑞交所上市,融资金额约19亿美元。发行GDR的公司行业分布十分广泛,包括新能源、新材料、高端制造、医疗保健、电力、金融、保险等。
瑞交所是在今年互联互通扩容后,率先采取行动的交易所。瑞交所业务发展总监MacroEstermann称,“尽管目前的宏观经济存在挑战,还有多家中国公司正在筹备在瑞交所发行GDR。我相信,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我们将看到更多的GDR上市。”
他表示,“我们提供了政治稳定和监管的可预测性。这使感兴趣的公司能够从以市场为导向的监管环境中受益,这种环境提供了足够的机会,可以接触到拥有大量资本的大型国际投资者。此外,生命科学、高科技、金融服务、工业、建筑材料和其他众多有吸引力的行业公司在瑞交所上市,令瑞交所对这些行业更具有吸引力。”
不过,MacroEstermann也提及,目前主要挑战之一是GDR的流动性有限,“这不仅在瑞士市场,而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为了使‘中瑞通’更加成功,将需要所有市场参与者以及中国发行人付出更多努力。”他建议,需要加强交易前的海外营销以及在随后的GDR配售中选择国际和瑞士投资者,并在GDR上市后进行非交易路演。来自中国发行人的新闻以及海外市场的研究报告也可能带来更多交易。
傅浩认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制度的建立及扩大到瑞士、德国的意义重大,其建立了一个可扩展的企业跨境融资制度框架,为国内企业实现国际化战略提供了金融机制,也为中国股票市场服务国际企业提供了制度基础。
事实上,除了“走出去”,在“引进来”方面,互联互通机制也进行了革新。今年2月发布的《监管规定》对融资型CDR作出安排。一是引入融资型CDR,允许境外发行人通过发行CDR在境内融资。二是在适用主板市场发行承销规则的基础上,参考注册制板块,采用市场化询价机制。三是明确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业,并应符合我国外资、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上交所方面也多次表示,将进一步完善和拓展沪港通机制、吸引境外优质上市公司来上交所发行CDR、持续提升国际投资者参与上交所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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