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意大利新双边税收协定生效

时间:2025-04-25 21:14:59来源: 意大利侨网


        2025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正式生效,适用于2026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所得的源泉扣缴的税收,以及2026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期间征收的其他所得税,协定生效后将取代双方在1986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新协定的重要变化如下:(1)税种范围。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意大利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以及就生产性活动征收的地方税;(2)常设机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持续超过12个月的为限。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但仅以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为限。新增代理人不应被视为独立代理人的情况;(3)国际运输。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取得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新协定明确此规定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利润;(4)股息。新增5%税率级别。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并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在计算365天期间时,不应考虑由持股公司或支付股息公司重组,如合并重组或分立重组等直接导致的持股情况变化)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5)利息。新增8%税率级别。对于向金融机构支付的三年期及以上的用于投资项目的贷款利息,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8%;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6)消除双重征税方法。从意大利取得的所得是意大利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且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20%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其所得缴纳的意大利税收。(来源: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