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人工智能立法的亮点与启示

时间:2025-12-12 09:17:01来源: 意大利侨网


        2025年9月17日,意大利通过《关于人工智能的规定和政府授权》(以下简称意大利《人工智能法》),该法于10月10日正式生效。意大利由此成为首个完成欧盟《人工智能法》国内转化立法的欧盟国家。意大利《人工智能法》主要分为总则与原则、部门性应用条款、战略与监管架构三部分,在制度设计上采取纵向政策协同与横向合规机制并行的方式,将人工智能治理嵌入国家行政结构,体现了以风险为中心的场景分类治理逻辑。

        构建涉人工智能民事与刑事责任体系

        在民事责任方面,意大利《人工智能法》第24条第5款(d)项授权政府对人工智能系统所致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立法,政府可以依据欧盟法规中关于人工智能系统分类和相关义务的规定,规范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从而建立简化的举证责任制度,以解决被侵权人与人工智能系统的供应商、开发者以及用户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刑事责任方面,该法第26条对意大利《刑法》进行了修改,通过增设一般和特殊加重情节以及独立刑事犯罪罪名,对利用人工智能进行犯罪的行为予以规制。首先,在意大利《刑法》第61条增设一般加重情节,规定通过使用人工智能系统实施犯罪,且该系统的特性或适用方式构成欺诈手段,或者对其使用阻碍了公共或私人防卫的,或者加重犯罪后果的,则刑罚至多可增加三分之一。其次,增加特殊加重情节。第一,在意大利《刑法》第294条中,增加通过使用人工智能系统实施欺诈的,则处罚加重。第二,在意大利《民法典》第2637条(操纵股票市场罪)和意大利《综合金融法》第185条(操纵金融市场罪),增加通过使用人工智能系统实施该犯罪的,将加重处罚。最后,在意大利《刑法》第612条之四新增非法传播人工智能生成或篡改内容罪,旨在打击深度伪造行为。该款规定,未经他人同意,通过转让、发布或以其他方式传播使用人工智能系统伪造或篡改的图像、视频或语音,足以使人对其真实性产生误解,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以1年至5年有期徒刑。此外,该法还修改了意大利第633号法律《保护作者权利以及与行使作者权有关的权利》(以下简称意大利《版权法》)第171条,规定未经授权的文本和数据挖掘行为构成犯罪。

        明确规范运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问题

        意大利《人工智能法》第25条修改了意大利《版权法》第1条关于作品的定义以及第70条文本与数据挖掘构成合理使用的规定。该法在意大利《版权法》第1条作品的定义中增加了“人类”一词,明确规定只有具备人类创造性的作品才能获得版权法的保护,无论其表达方式或形式如何,即使是借助人工智能工具创作的,只要是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即可。换言之,完全由机器生成、没有任何人类创造性贡献的人工智能作品不受意大利《版权法》保护。此外,修改后的意大利《版权法》第70条明确规定,人工智能模型或系统以文本与数据挖掘为目的使用作品构成合理使用,但这类使用被限定在两种情形:其一,研究机构和文化遗产机构(如博物馆、档案馆)为科学研究目的进行使用;其二,在没有权利人明确声明拒绝的前提下,允许商业性使用。

        针对人工智能应用重点领域制定专门规定

        意大利《人工智能法》重点关注医疗卫生、劳动和行政司法等对人工智能应用具有战略意义的领域,并结合其具体特点与保护需求阐明了一般原则、制定了具体条款。

        一是医疗卫生领域。该法第8条规范了人工智能系统在医疗卫生领域的使用,明确医疗卫生领域的人工智能系统仅在预防、诊断、治疗及治疗方案选择过程中发挥辅助作用,最终决策权交由医疗专业人员。此外,规定在医疗卫生领域人工智能系统开发中,基于公共利益与非营利性科学研究之目的,对经过脱敏处理(已移除直接识别信息)的个人数据(包括特殊类别数据),可授权进行二次使用,无须另行征得数据主体同意。

        二是劳动领域。该法第11条强调在工作场所使用人工智能必须遵循安全、可靠、透明、尊重人格尊严和数据保密原则,雇主在工作流程中部署人工智能系统时,必须告知员工。该法第12条还规定在意大利劳动与社会政策部设立劳动领域人工智能系统应用观察站,负责制定劳动领域人工智能应用战略、监测其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识别受人工智能影响最显著的领域,并加强对劳动者和雇主的培训,提升其运用人工智能的能力,防止在新技术应用中产生歧视和侵犯人类尊严的问题。

        三是行政司法领域。首先,在公共行政领域,该法第14条明确要求,在人工智能应用过程中,必须确保人类官员在与人机交互相关的决策中居于主导地位,以此贯彻人工智能作为行政工具而非人类判断力替代品的理念。其次,在司法领域,该法第15条规定人工智能重点在司法相关服务组织、司法工作简化和辅助行政活动等方面予以应用,解释性决定、法律分析、事实评估和司法措施仍由法官进行,作为支持法律推理的工具,人工智能不得损害法官作出决策的核心地位。此外,普通司法机关开展人工智能系统试验与应用须经意大利司法部批准。

        采取二元监管模式与动态化监管战略

        在人工智能监管方面,意大利《人工智能法》采取了二元监管模式,由意大利数字署和意大利国家网络安全局共同承担监管职责。意大利数字局负责促进人工智能的创新和发展,承担通知、评估、认证、监督和验证人工智能系统合规性的义务。意大利国家网络安全局承担更为具体的监管职责,具有调查和处罚权,并牵头推进网络安全领域的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为了更好地发挥两个机构的监管职能,该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确保两个机构之间以及其与其他公共机构之间的协调运转。虽然两个机构的监管责任不同,但其在建立和共同管理监管沙盒方面需要保持密切合作。监管沙盒已在金融、银行和保险服务技术创新领域成功进行测试,该机制可在受保护的环境中观察新技术的影响,为随后调整监管框架收集有用的数据。

        在监管战略方面,该法第19条建立了国家人工智能战略机制,由国家人工智能战略确定人工智能的监管战略方向。国家人工智能战略由部长会议主席下属技术革新与数字转型主管机构,会同人工智能国家主管机构共同起草,该战略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并经部际数字转型委员会批准。为增强其透明度,由意大利议会对该战略进行年度监督。

        结语

        意大利《人工智能法》在转化欧盟人工智能立法内容的同时,突出了本国特色,为各国人工智能立法提供了有益参考。

        第一,采取战略性与框架性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有助于在鼓励人工智能创新与防范人工智能风险之间形成动态平衡。战略性和框架性立法模式通过明确的风险限制,可以引导下位法在人工智能的创新发展过程中保持必要的谦抑,赋权政府对于不同类型、级别和用途的人工智能应用采取相应程度的监管和规制,不仅可以细化监管领域的事权与责任,还可以推动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加速人工智能的技术研发与供应链创新。

        第二,推动人工智能法与其他法律规范衔接与融合,促进治理体系化。意大利人工智能立法与民事、刑事与版权法律规范的相关内容保持了良好的协调与衔接,如在民事领域,明确涉及人工智能侵权的举证责任划分;在刑事领域,对利用人工智能进行深度伪造、操纵金融市场等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在版权领域,规定借助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如果可以反映人类的智力成果,应当受到意大利《版权法》的保护,同时鼓励合法的文本与数据挖掘行为。

        第三,重视人工智能在重点领域的规范与发展。相较于欧盟《人工智能法》在大多数行业采用基于风险等级的跨领域的方法进行规制和监管,意大利《人工智能法》侧重于对医疗卫生、劳动、司法行政等具有国家战略意义的特定关键领域进行规制和监管,并授权政府制定相关领域的细则。这种立法模式不再局限于对人工智能的全方位监管,而是结合国情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激励”的方式,有助于推动人工智能健康发展。(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邢张睿,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