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2-07 14:37:11来源: 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 2月6日,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转发住建部等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自即日起,凡在宁波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可享有与宁波市缴存职工同等住房公积金待遇。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在甬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据悉,本项政策旨在为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大陆)就业、生活提供便利,促进港澳台同胞更好地融入内地(大陆)的经济社会发展。宁波市各主管部门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抓好政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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